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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

天津市工程技术园林绿化专业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来源:中天人力资源网        时间:2018-1-26


1.适用范围

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包括园林工程设计)、园林工程施工、园林生产(包括园林植物培育、病虫害防治、园林绿地养护、园林绿化技术管理)、园林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2.基本条件

2.1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抚爱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达到“称职”标准以上。

3.学历和资历

3.1报申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博士学位,确定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3.2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

4.1审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全面系统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4.1.1基础理论知识

主要包括:植物学、植物生理学、植物保护学、植物生态学、土壤肥料学、建筑学、制图学、测量学、结构力学等。

4.1.2专业知识

a .主要包括: 树木学、花卉学、植物遗传育种学、园林规划与设计、园铃工程、园林施工与管理、园林建筑结构、建筑与环境、园林经济与管理等。

b.对本专业其中一个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或独到见解。

4.1.3相关知识

a.较好地掌握园艺、生物、环境、气象、水文、市政工程、工民建、城市管理及园林史、建筑美学、摄影学等知识,并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有关技术难题的水平。

b.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为生产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c.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d.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及本专业质量管理的标准和内容。

e.熟悉计算机知识, 在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科学研究中能组织应用。

4.2评审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在具体科目上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有所侧重。

4.2.l基础理论知识

较好地掌握4.1.1 条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

4.2.2专业知识

较好地掌握4.1.2条规定的专业知识。

4.2.3相关知识

a.了解4.1.3a条中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在本专业实践工作中运用。

b.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并结合实践加以运用。

c.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章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方法, 并能加以运用。

d.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掌握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e.熟悉计算机应用知识,并能结合本专业工作上机操作。

5.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5.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1.1具有独立承担部、市级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区级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市重点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的能力。

5.1.2具有主持部、市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

⒌⒈3具有承担撰写部、市级行业或本专业技术标淮、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5.1.4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部、市级重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能力。

5.1.5具有主持或负责开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设计、科研、生产、 施工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5.1.6具有主持或独立承担涉外设计 、科研、生产、施工项目(如本专业国内外工程项目、外资工程项目等)的能力。

5.1.7具有负责评审、鉴定部、市级工程项目及科研成果的能力。

5.1.8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

5.1.8.1规划设计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负责编制部、市级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一项或区级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二项以上。

b.负责承担部、市级园林绿地规划设计一项或区级园林绿地规划设计二项以上。

c.负责承担部、市级重点绿化工程一项或区级重点绿化工程二项以上。

5.1.8.2园林工程施工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部、市级园林绿地施工一项或区级园林绿地施工二项以上。

b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部、市级重点绿化工程施工一项或区级重点绿化工程施工二项以上。

5.1.8.3园林生产及技术管理人员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a.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撰写部、市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并得到部、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且付诸实施。

b.能够掌握本专业先进的信息成果,并运用到生产及技术管理工作中解决重大的技术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1.8.4科研人员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a.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b.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二项以上部、市级科研项目。

c.主持局级(市局)重点科研项自二项,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d.主持不同类型(市局立项)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四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2审评工程师资格应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2.1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部、市级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区级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市重点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的能力。

5.2.2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部、市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

5.2.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撰写部、市级行业或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5.2.4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部、市级重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能力。

5.2.5具有在开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设计、科研、施工、生产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5.2.6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

5.2.6.1规划设计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负责编制区级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一项或居民区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设计三项以上。

b.负责承担区级园林绿地规划设计一项以上。

c.负责承担局级重点绿化工程设计一项以上。

5.2.6.2园林工程施工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区级园林绿地施工一项或居民区园林绿地施工三项以上。

b.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局级重点绿化工程施工一项以上。

5.2.6.3园林生产及技术管理人员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a.负责制定本单位(县团级以上单位)或分管范围内的专业生产和技术管理计划、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b.能够掌握先进信息成果,并运用到生产及技术管理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2.6.4科研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独立完成局级单项科研课题一项以上。

b.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部、市级综合性科研课题一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撰写人。

6.业绩成果

6.1审评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6.1.1在规划设计、园林工程施工、园林生产及技术管理、科研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

6.1.1.1规划设计人员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a.获得部、市级优秀规划设计成果二等奖(额定人员)一项。

b.获得部、市级优秀规划设计成果三等奖(额定人员)二项。

c.获得局级(市局)优秀规划设计成果一等奖(项目负责人)二项。

d.负责主持完成市级园林绿地或市级重点绿化工程设计一项,局级或区级园林绿地规划设计二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1.1.2园林工程施工人员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a.获得市、部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主持入或技术总负责人)一项或局级优质工程一等奖(项目主持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二项以上。

b.负责主持完成市级园林绿地、重点绿化工程一项或区级园林绿地工程二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1.1.3生产及技术生管理人员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a.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部、市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b.在本人所负责的生产及技术管理工作中创造出新水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解决了生产及技术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c.负责主持花苗木新品种引进,改进栽培工艺,提高花苗木质量,填补我市空白,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水平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d.为一项市级绿化工程或二项区级绿化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总造价10%以上。

e.在全国性的花展、盆景展、花卉博览会上参展作品荣获金奖一次或银奖二次(额定人员),在全市性的花展、盆景展上参展作品获一等奖三次(额定人员)

6.1.1.4科研人员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a.获得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一项或部、市级其他成果奖(额定人员)二项以上。

b.推广二项以上被部、市级列为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并得到部、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c.获得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主持人)二项以上。

d.对市、局级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

6.1.2撰写论著、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技术专著或译著。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或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论文要反映其应具备的学术技未水平。

c.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部、市级颁发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被部、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d.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两篇以上重要技术报告。要求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数据齐全正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6.2评审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的业绩成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6.2.1在规划设计 、园林工程施工、生产及投术管理、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了下列成果:

6.2.1.1规划设计人员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a.获得部、市级优秀规划设计成果三等奖(额定人员)一项。

b.获得局级优秀规划设计成果一等奖(额定人员)一项。

c.独立完成区级规划设计中的专业规划设计一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2.1.2园林工程施工人员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a.获局级优秀工程一等奖(项目主持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一项或局级优质工程二等奖(项目主持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二项以上。

b.为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总造价5%以上。

6.2.1.3生产及技术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工作成绩优异获得局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b.在花苗木生产中引进新品种,改进新工艺,运用新技术,并做出较突出的成绩,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c.为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使一项区、局级工程节约总造价5%以上。

d.在全国性的花展、盆景展、花卉博览会上参展作品荣获银奖一次或铜奖二次(额定人员);在全市性的花展、盆景展上参展作品获一等奖二次或二等奖三次( 额定人员)

6.2.1.4科研人员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a.获得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额定人员)一项。

b.获得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额定人员)二项。

6.2.2撰写论著或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成员之一撰写技术专著或译著。

b.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或高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论文要反映其应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

c.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局级专业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且其中一篇获局级优秀论文奖。

d.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技术报告,要求有学术见解,主要数据齐全,结论正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7.外语水平

7.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取得市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7.2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取得市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8.破格晋升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

8.1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8.1.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但资历不够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经部、市级以上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或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b.是重点规划设计项目负责人,其成果获部、市级优秀规划设计成果一等奖。

c.主持科研课题其成果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8.1.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厉不够条件的人员,除符合8.1.1条款要求外,还须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2格破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8.2.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但资历不够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部、市级优秀规划设计成果二等奖(额定人员)

b.获得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额定人员),或获得部、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课题主持人。

8.2.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的人员,除符合8.2.1条款要求外,还须经二门以上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其他

9.1本标准中的市级专业规划指市总体规划,跨区大规模的绿地规划,全市性的重点风景线如中环线、外环线、海河带状公园、市级大公园总体规划等。区级专业规划指区的总体规划、跨街、镇大面积的绿地规划,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或市总体规划中的区管部分,全市性的重点风景线的区管部分,区级大公园的总体规划等。

9.2本文所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为最低限度必备条件。所列基本条件、学历和资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外语水平等条款必须同时具备。

9.3本标准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后的有效年限。

9.4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人员,可参照晋升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9.5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他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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