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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天津市工程技术市政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来源:中天人力资源网        时间:2018-1-26


 

1. 适用范围

1.1 市政工程专业领域主要指:桥梁隧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给水(含泵站及设备,下同)和污水处理工程、地方铁道及地下铁道(线路)工程。

1.2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市政工程专业的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监理、设施(备)使用、养护以及技术管理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市政工程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时,必须依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2. 基本条件

2.1 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 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 学历和资历

3.1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博士学位,确定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3.2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1 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特点,在具体科目上可有所侧重。

4.1.1 基础理论知识

a. 桥梁隧道工程: 高等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土力学、水力学、结构力学、线性代数等。

b. 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 高等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水力学等。

c.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高等数学、理论力学、土力学、水力学、水质分析化学、建筑学等。

d. 地方铁道及地下铁道(线路)工程: 高等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土力学、水力学、结构力学、工程测量、工程地质等。

4.1.2 专业知识

a. 桥梁隧道工程: 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桥梁工程、基础工程、道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桥涵水文、建筑材料等。

b. 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 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基础工程、路面工程、建筑材料、路线设计、桥涵水文、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机场工程等。

c.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给排水工程结构、给水工程、排水工程、泵与泵站、建筑给排水工程、地基基础等。

d. 地方铁道及地下铁道(线路)工程: 建筑施工、铁路线路、选线设计、路基、建筑材料等。

4.1.3 相关知识

a.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交通与道路网规划、运输工程、工程经济与管理等知识。

b.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c. 掌握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d.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知识。

e. 掌握计算机知识, 能够组织运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

4.2 评审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特点,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4.2.1 基础理论知识

较好的掌握4.1.1条款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

4.2.2 专业知识

较好的掌握4.1.2条款规定的专业知识。

4.2.3 相关知识

a. 了解4.1.3a条款中相关专业知识。

b.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c. 熟悉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d. 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现代化科技管理等基本知识。

5. 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5.1 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1.1 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市政工程领域内重要或关键技术问题。

a. 从事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独立承担桥梁、立交、地下隧道等类型的中型以上工程和协调组织相关的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b. 从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独立承担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市区交通干线道路等中型以上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c. 从事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独立承担给水、雨水、污水管道、河道疏浚、泵站安装、调试、市区防洪、城市污水处理等中型以上给排水工程的能力。

d. 从事地方铁道及地下铁道(线路)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独立承担铁道线路和地下铁道线路等中型以上工程和协调组织相关专业(桥梁、隧道、铁道、建筑、站场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5.1.2 能够熟练地运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研究、设计、开发或引进、消化吸收技术难度较高的市政工程技术产品的能力。

5.1.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主持或独立完成较大规模项目的立项调查、总体方案论证、实验及市场调研等工作。

5.1.4 在市政工程开发中能不断提出新构思、新方案、并取得新成绩。

5.1.5 具有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鉴定的能力。

5.1.6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并完成部、市级科研项目二项或主持、承担局(指市局,下同)重点科研项目二项。

b. 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大型工程设计二项或中型工程设计三项。

c. 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二项大型工程或三项中型工程的施工,并在项目实施中实际负责预算、投标、施工方案的组织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技术工作。

d.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主持或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三项以上,较好地解决了设计、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较高水平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撰写部、市级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其中两项以上得到部、市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且付诸实施。

5.2 评审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2.1 能够较好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市政工程领域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a. 从事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桥梁、立交、地下隧道等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b. 从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承担干线公路、区县主要交通道路等中小型工程,具有及时处理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c. 从事给排水及污水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承担给排水管道、河道疏浚、给排水泵站安装、调试、市区防洪、城市污水处理等中小型给排水工程,具有及时处理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d. 从事地方铁道及地下铁道(线路)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及时处理铁道线路和地下铁道线路中小型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5.2.2 具有运用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本专业技术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的能力。

5.2.3 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能力,能够完成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概预算、投标和产品开发等工作。

5.2.4 具有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组织生产、推广和实施的能力。

5.2.5 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组织、协调解决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5.2.6 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二项。

b.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设计并完成大型工程二项或中型工程三项或中型工程二项小型工程二项。

c.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不同类型的中型工程施工或设施养护管理工程三项,或中型工程二项小型工程二项,并在这些工程中的预算、投标、施工方案的组织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技术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d.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有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二项以上,且在提高工效、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编制过大中型企业技术标准、工法或制定过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近、远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规定、管理办法等,通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6.业绩成果

6.1 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6.1.1 在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设施(备)使用、养护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如下业绩成果。

6.1.1.1 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获得部、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额定人员)二项。

b. 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或二等奖三项,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且在实施中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c. 作为主要人员承担的部、市级科研项目二项以上通过技术鉴定,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水平且在实施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6.1.1.2 在设计、勘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获得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勘察二等奖(额定人员)二项。

b. 获得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勘察三等奖(额定人员)三项。

c. 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局级优秀设计、勘察一等奖二项。

6.1.1.3 在施工、生产、设施(备)使用、养护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被评为局级以上优质工程。

b.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二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被评为局级以上优质工程。

c. 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工程四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二项被评为局级以上优质工程。

d. 负责主持完成大中修市政养管工程八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或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公认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1.1.4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获得部、市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b. 在技术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贡献突出,经实践检验,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1.2 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 作为主要撰写人,正式出版过一部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教材或技术手册等。

b. 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市以上出版机关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二篇以上。

c. 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以上重要的技术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制报告、技术总结等)。报告中要求有学术观点、论证有一定深度、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并经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6.2 评审工程师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6.2.1 在科研、设计、勘察、施工、生产、设施(备)使用、养护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6.2.1.1 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获得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额定人员)二项。

b. 获得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额定人员)三项。

c. 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局级以上科研课题二项以上并通过技术鉴定,经同行专家评议和实践检验,公认取得较好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6.2.1.2 在设计、勘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获得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一项的主要设计人员。

b. 获得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二项的主要设计人员。

c. 获得局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三项的项目负责人。

d. 在设计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在提高设施功能、产品质量、节约工程造价等方面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做出较大贡献。

6.2.1.3 在施工、生产、设施(备)使用、养护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中型工程二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获局级优质工程。

b. 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小型工程三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获局级优质工程。

c. 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优良工程三项以上。

d. 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大中修工程四项以上且质量优良。

e. 在生产及设备维护工作中解决较大技术问题二项以上,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效果良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6.2.1.4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 获得局级以上先进(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b.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2.2 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 作为主要撰写人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或市以上出版机关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一篇。

b. 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以上技术总结,要求有学术见解,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一定实用价值。

c. 作为参加者,正式出版过一部专著或译著、教材或技术手册等。

7. 外语水平

7.1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7.2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8. 破格晋升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

8.1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8.1.1 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资历不够条件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经部、市级以上部门批准,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b.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c. 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勘察二等奖或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勘察一等奖主要贡献者。

8.1.2 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者,除符合第8.1.1条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通过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2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8.2.1 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资历不够条件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a. 获得部、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勘察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b. 获得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c. 在主持完成的局级重点工程设计、施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和主管部门的认可。

d. 获得部、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8.2.2 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者,除符合第8.2.1条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通过二门以上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 其它

9.1 本标准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9.2 后取学历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技术资格。

9.3 本标准中关于工程项目等级的划分,参照国家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9.4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性质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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