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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作风端正,积极为档案事业贡献力量。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管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管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三、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此外,在担任助理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2.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3.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

1.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业务工作实践,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公认为业务骨干。

2.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同档次其他成果奖,下同)。

3.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区局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推广应用。

4.获区局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有正式刊号,下同)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2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能够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系统地或按专题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研工作,编研成果在10万字以上,档案利用效益突出。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一般需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2.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4. 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

五、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副研究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此外,在担任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档案部门业务建设中,产生显著效益,并得到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和推广。

2.主持推广档案新科技成果2项以上,被区局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4.获省部级部门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文献汇编30万字以上;或者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下的,一般需担任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5. 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5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公开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的档案方面专著。

六、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能够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要求及破格条件。以国家档案局规定为准。

七、有关说明

具有其他系列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的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同层级档案系列职称;具有其他系列职称聘任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档案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凭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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