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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经推荐委员会推荐,现将今年推荐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人员有关情况如下:

李博隽同志,中专学历,主要业绩成果包括以下内容:发表《山水瓷画的创作艺术探析》、《山水瓷画历史沿革与艺术创作要点分析》等论文,本次申报工艺美术系列副高级职称。

现予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对以上人员申报职称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

部门(单位):中天人力

联系地址:河西区九龙路58号

联系电话:23269010

 

2023年11月10日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快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及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以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1)。2023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补充3名以上高技能人才专家,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须至少抽取1名高技能人才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对参加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并获得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94号)规定,直接认定为工程技术系列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

(四)本年度全国技能大赛、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可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

(五)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二、评审服务机构

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包括联合自主评审委员会,下同)分别负责。申报本市未设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开展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政策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我市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每年度公布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海洋工程、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等工程技术系列已设专业但未公布评委会及评价标准的,符合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评价标准的人员可以申报。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副高级职称。同一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探索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三)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五)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和《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23〕12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六)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将人才为企业作出的贡献、创造的业绩、发挥的作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委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

(八)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九)申报人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四、具体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15日(星期五)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9月18日(星期一)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6日(星期一)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根据申报人数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会议等工作。专家评审会议召开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新增设的职称专业以及新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评审工作,评审完成时间可放宽至2024年3月31日(星期日)前。职称评审可以采用线上评审模式,线上评审须落实评委在线承诺、评审意见在线背书、评审过程在线监督、交叉巡查等制度措施,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权威公正。

实行国家统一考试与本市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各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可将评审时间安排在本年度考试成绩公布后,以方便本年度考试通过人员参加评审,评审完成时间经向市职称办报备可顺延至2024年3月31日(星期日)前,具体工作安排可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自行确定。

(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附件3)交存档部门归档。

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参照以上时间安排自行安排相关工作,各环节工作均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完成。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可比照以上时间安排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不断优化职称申报服务。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宣讲会、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巡讲、解读,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人事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可通过查验劳动合同备案记录、社保登记记录、6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等方式综合确定。

(二)严格落实申报程序。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做好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职称申报不收取申报人费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探索运用笔试、述职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性。

(三)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国家与我市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

(四)严肃评审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说情打招呼”等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五)夯实工作责任。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本年度职称申报周期内,用人单位自主聘任、“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等工作应按原渠道继续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市人社局将对全市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巡查监督。

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职称办)反映。

 

职称政策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表》(附件4)

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

 

附件:

附件1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doc

附件2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xlsx

附件3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docx

附件4政策咨询电话表.xlsx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非公经济组织
职称申报流程图
依据我市职称政策要求,需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职称申报工作。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
(推荐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和谷歌浏览器)
系统操作说明:登录网址——通知公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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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将退回个人账号,请及时登录个人账号查看审批环节,尽快修改重新提交。咨询电话:23269010

我市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相关事项解答

政 策 问 答


一、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几种?


答:有3种渠道。一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申报;二是向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三是向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二、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答: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后,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报送申报材料。


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有哪几个?


答:有2个。一是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二是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范围是什么?


答: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机械、电气、设备、电子、计算机、化工、环保等专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既可向全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也可向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五、民营企业可否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答: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六、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突出评价民营企业人才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由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


七、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特点?


答:有3方面的特点。一是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的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二是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的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三是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可与职称进行衔接对应。


八、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九、咨询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的渠道有哪些?


答:有3种渠道。一是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对外服务电话;二是可拨打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三是可拨打全市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咨询电话23269010。


十、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答: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


十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职称后有什么用途?


答: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民营企业可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十二、其他非公组织是否可参照执行?


答:可以。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度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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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326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