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会员制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区域性国家级人力资源综合开发服务机构,同时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命名为“国家职业展示中心(天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中心是新型人力资源专业化服务机构,凭借现代化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条 中心会员制是运用市场营销的模式而形成的服务机制,通过对客户资源进行分析、整合,重点关注其中的核心客户群和在劳动保障及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对其实行相对独立的系列服务,从而加强中心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密切联系,帮助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供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人事外包、组织培训等全方位的劳动保障功能服务,促进其转换用人机制、降低用人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条 中心会员章程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同 级别会员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活动以满足会员需求、促进会员制的全面发展为准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中心会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A类(交费入会)及B类(消费入会)。
(1)交费入会:交纳服务费入会
A类会员分为银卡、金卡、贵宾三个等级:
银卡会员:2400元/年
金卡会员:6000元/年
贵宾会员:12000元/年
(2)消费入会:凡在中心规定时间(一年)内消费累计到一定金额度,经过审核与确认程序的单位,即可成为中心会员。如在会期内消费额不足,将从会员合同到期之日起重新累计。
B类会员分为银卡、金卡、贵宾三个等级:
银卡会员:在中心累计消费达 50000 元/年
金卡会员:在中心累计消费达200000元/年
贵宾会员:在中心累计消费达400000元/年
第五条 单位加入会员时,应提供真实详尽的相关资料,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填写中心提供的会员登记表,确保所填写资料准确无误,审查合格后由会员部发放会员卡。会员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遗漏重要事项的,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心会员入会方式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适用,不适用于个人。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章程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同
级别会员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活动以满足会员需求、促进会员制的全面发展为准则。
第三章 会员权利
第七条 中心会员有权享受我中心各项业务的优先、优惠服务。不同等级的会员将享受不同的会员活动和业务价格的不同优惠(具体另附)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必须承认本章程并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服务或活动,接受统一的中心会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会员卡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中心保留此卡最终解释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会员登记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中心会员部。
第十一条 中心有权修改或变更本章程内容,最终决定权及解释权归属本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