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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天津市工程技术建筑设计专业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来源:中天人力资源网        时间:2018-1-26



1.适用范围

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下同)、工程师(建筑师,下同)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预算等专业)、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2.基本条件

2.1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在任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达到“称职”标准以上。

3.学历和资历

3.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博士学位,确定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3.2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4.1.1基础理论知识

a.建筑专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学、建筑美学、建筑历史、建筑材料学、建筑物理、建筑结构力学、画法几何、建筑制图等。

b.结构专业主要包括:理论力学、结构力学、材料力学、弹塑性理论、土力学、画法几何、建筑制图、建筑材料等。

c.暖通专业主要包括:流体力学、空气动力学、工程热力学、传热学、机械制图等。

d.给排水专业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水力学、机械制图等。

e.电气专业主要包括:电工学、电机学、自动控制、电力工程、机械制图等。

f.预算专业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经济学、建筑制图、建筑构造等。

4.1.2专业知识

4.1.2.1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推广、应用新理论、新技术,为设计、科研、技术、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4.1.2.2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1.2.3系统地掌握专业知识,并对某一门学科有独到的见解或专长。

a.建筑专业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建筑构造、建筑经济、建筑施工等。

b.结构专业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结构抗震、地基基础、建筑经济、建筑施工等。

c.暖通专业主要包括:供热学、供燃气、制冷技术、空气调节工程、空气净化工程、采暖通风工程等。

d.给排水专业主要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给排水施工、水处理、水泵与水泵站、给排水结构等。

e.电气专业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供配电、照明学、防雷与接地、电力驱动、电声学、信号与线路系统等。

f.预算专业主要包括:建筑经济分析、计算机原理、建筑施工等。

4.1.3相关知识

4.1.3.1较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有关技术难题的理论水平。

a.建筑专业主要包括:建筑结构及抗震、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一般设计知识。

b.结构专业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原理、建筑构造及其它专业的一般设计原理。

c.暖通专业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原理及其它专业的一般设计知识。

d.给排水专业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原理及其它专业的一般设计知识。

e.电气专业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原理及其它专业的一般设计知识。

f.预算专业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原理及其它专业的一般设计知识。

4.1.3.2熟悉本专业与相关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

4.1.3.3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知识以及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标准。

4.1.3.4掌握计算机知识,在设计、科研、技术管理工作中能组织应用。

4.2评审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较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大学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在具体科目上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有所侧重。

4.2.1基础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4.1.1条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

4.2.2专业知识

较好地掌握4.1.2条规定的专业知识。

4.2.3相关知识

a.了解4.1.3.1条规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在本专业实践中应用。

b.了解本专业与相关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

c.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知识,并掌握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标准。

d.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并能上机操作。

5.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5.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1.1建筑设计、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5.1.1.1设计人员应具有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设计工作,并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领域重要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a.建筑、结构设计专业

具有主持或独立承担制定一级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并具有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或施工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b.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

具有主持或独立承担制定一级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并具有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或设备调试运行中出现的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c.预算专业

具有主持或负责一级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生项预算和标底,为设计前期和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分析依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能力。

5.1.1.2科研人员

a.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

b.具有主持或独立完成部、市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

5.1.1.3技术管理人员

a.具有独立主持、管理完成一级工程项目的能力。

b.具有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完成部、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c.具有主持或负责开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设计、科研工作中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

5.1.2具有主持或独立承担涉外设计、科研、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如本专业国内外工程项目、外资工程项目等)的能力。

5.1.3具有负责评审、鉴定大中型工程项目及科研成果的能力。

5.1.4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曾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

5.1.4.1设计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一级工程项目二项或一级工程项目一项,二级工程项目二项。

b.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给排水、暖通、电气、预算专业一级工程项目二项或二级工程项目三项。

5.1.4.2科研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一项。

b.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部、市级科研项目二项。

c.主持局(指市局,下同)级重点科研项目二项,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d.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四项以上。

5.1.4.3技术管理人员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撰写完成部、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其中二项以上得到部、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且付诸实施。

b.主持或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三项以上,较好地解决了设计科研工作中的实际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果。

c.独立主持管理完成一级工程二项以上,或二级工程三项以上。

5.2评审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2.1设计人员

a.建筑、结构专业

具有主持或独立承担制定二级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并具有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技术问题或施工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b.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

具有主持或独立承担制定二级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并具有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设备调试运行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c.预算专业

具有主持或负责二级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有参加编制生项预算和标底,为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分析依据及合理化建议的能力。

5.2.2科研人员

a.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部、市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

b.具有主持或独立承担局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

5.2.3技术管理人员

a.具有独立管理完成二级工程项目的能力。

b.具有参加撰写完成部、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c.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开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较好地解决设计、科研工作中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

5.2.4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

5.2.4.1设计人员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二级工程项目二项或二级工程项目一项、三级工程项目二项。

b.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给排水、暖通、电气、预算专业设计二级工程项目二项,三级工程项目三项。

5.2.4.2科研人员完成下列项目之一:

a.主持局级科研项目二项,或单项科研课题三项以上。

b.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局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二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c.主持或负责推广、应用项目成果二项以上。

5.2.4.3技术管理人员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曾参加撰写完成部、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其中二项以上得到部、市级主管部门认可且付诸实施。

b.独立管理完成二级工程二项或三级工程三项以上。

c.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二项以上并在提高工效、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等方面效果显著。

6.业绩成果

6.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6.1.1在设计、科研、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技术成果之一:

a.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或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二项。

b.获得部、市级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二项。

c.获得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额定人员)二项,或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额定人员)三项。

d.主持完成一级工程项目二项或一级工程项目一项和二级工程项目二项,并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水平,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被部、市级列为成果推广项目或被部市级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二项以上。

f.获得部、市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g.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之一撰写的部、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且付诸实施。

h.在设计、科研、技术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贡献突出,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鉴定,公认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1.2撰写论著、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技术专著或译著。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正式批准印刷的期刊)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c.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以上重要技术报告(包括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技术总结等)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独到见解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6.2评审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的业绩成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6.2.1在设计、科研、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下列成果之一:

a.获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额定人员)二项,或部、市级其它成果奖(额定人员)一项。

b.获局级优秀设计二等奖(额定人员)二项,或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额定人员)。

c.主持完成二级工程项目二项或三级工程项目三项,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d.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局级科研项目,单项或综合科研课题研究二项以上,并是单项课题研究报告撰写人,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在整个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局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f.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因本人主观努力,使负责管理的工作创造出可以考核的优秀业绩,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2.2撰写论著、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主要参加者之一,出版一部技术专著或译著。

b.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正式批准印刷的期刊)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c.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局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获局级优秀论文奖。

d.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以上技术报告,要求有学术见解,数据齐全正确,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7.外语水平

7.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的期限取得天津市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7.2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的期限取得天津市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8.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建筑设计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

8.1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8.1.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它条件,但资历不够条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经部、市级以上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

b.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额定人员)。

c.获部、市级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额定人员)。

d.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额定人员)。

8.1.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人员,除符合6.1.1条规定外还须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2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8.2.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其它条件,但资历不够条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

b.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额定人员)。

c.获部、市级优秀设计二等奖(额定人员)。

d.曾独立承担完成一级工程项目一项,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2.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人员,除符合8.2.1条规定要求外,还需经二门以上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其它

9.1本标准中工程分级按国家计委颁发(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规定的《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9.2本文所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为最低必备条件,所列学历与资历,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业绩成果、外语水平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允许在业绩和水平条件明显超过本文标准时,方可适当放宽对著作、论文的要求。

9.3本文所列学历指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9.4后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人员,可参照本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技术资格。

9.5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它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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