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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

天津市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

来源:中天人力资源网        时间:2018-1-23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工作,且已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专职从事公证业务,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职公证人员。

二、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学位,从事公证员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公证员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4年以上。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员工作2年以上。

2.获得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4年以上。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

四、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计算机水平

申报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层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级公证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熟练掌握公证业务所涉及的法学、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级公证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动态有一定的了解,系统掌握公证业务所涉及的法学、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

一级公证员应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精通公证业务所涉及的法学、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

五、工作能力条件

(一)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正确运用法律及公证业务知识开展律师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能独立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年办证创社会效益及各项指标在本处四级公证员中处于前列;

3.能为当事人起草、修改10种以上较复杂的公证法律文书;

4.能够协助二级以上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能够对四级公证员进行业务指导,并使其在业务能力上有所提高。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熟练运用法律及公证业务知识,组织和开展公证业务研究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能够独立办理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

3.能够为国家或市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实际效果明显;

4.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能够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理论研究和办理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

(三)申报一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灵活运用法律和公证业务知识,提出研究课题、并指导开展公证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

2.能够独立办理(指导)多项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

3.能够为两项以上国家或市重点项目直接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实际效果显著;

4.办证质量高,社会诚信度高,在市内公证行业及社会各界具有良好的口碑,指导三级以上公证员办理复杂公证事务,并使其在业务能力上有显著提高。

六、工作业绩条件

(一)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在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中提出过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建议,对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承办过两件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公证事项,年办理(指导)20种不同类型公证事项达100件以上。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2篇以上论文或经验材料被选送到市级以上公证业务学术交流会上交流,其中有1篇在大会宣读或被收入论文集(每篇不少于2000字)。

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指导)公证专业案例、论文、办证程序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在区县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合作出版1部法律专著(本人撰稿不少于5000字)。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对全国或全市公证工作的立法、政策理论研究和业务开拓做出一定贡献,在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中提出过两条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研究解决一个以上重大疑难问题。   

承办过两件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项,积极开拓公证业务新领域,年办理(指导)40种不同类型200件以上公证事项。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4篇论文或经验材料被选送到市级以上法律业务学术会议上交流,其中有2篇在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每篇不少于3000字)。

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过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研究指导价值的公证专业论文、经验或报告(不少于3000字)。

在市级刊物发表或介绍过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研究指导价值的公证专业论文、经验或报告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区县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4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合作出版1部法律专著(本人撰稿不少于10000字)。

(三)申报一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在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中提出过三条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研究解决两个以上重大疑难问题。

成功办理(指导)两个以上在全国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在积极开拓公证业务新领域中示范效应明显,年办理(指导)50种不同类型300件以上公证事项。

对全国或全市公证工作的立法、政策理论研究和业务开拓做出重大贡献。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能独立承担公证专业调研课题,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过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研究指导价值的公证专业论文、经验或报告2篇(不少于3000字)。

在本市市级刊物发表或介绍过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研究指导价值的公证专业论文、经验或报告4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独立出版一部或合作出版2部法律专著(本人撰稿不少于20000字)。

七、破格条件

(一)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资历而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而不具备资历,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对某项公证业务创造总结过经验,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组织、指导一个公证处,使该单位的公证业务工作连续2年成绩突出,并被评为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任现职期间,曾在部级或市级各类公证业务评比考核中成绩优秀或被评为先进个人。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篇论文或经验材料被选送到部级以上法律业务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有2篇论文、经验材料被选送到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

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或在区县级以上刊物发表过4篇法律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正式出版1部或与他人合作出版2部法律专著(本人撰稿不少于15000字)。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资历而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而不具备资历,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在公证业务工作中创造总结出有一定价值的经验,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和推广,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组织、指导一个公证处,使该单位的公证业务工作在全市公证处中成绩突出,并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任现职期间,曾在部级或市级各类公证业务评比考核中成绩优秀,或被评为先进个人。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2篇以上论文或经验材料被选送到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4篇以上论文、经验材料被选送到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

在国家级刊物发表2篇或在市级刊物发表4篇法律专业论文(每篇论文不少于3000字)。

正式出版1部法律专著(与他人合著,本人撰稿不少于30000字;担任主编、副主编,本人撰稿不少于20000字)。

三)申报一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资历而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而不具备资历,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在公证业务工作中创造总结出有重要价值的经验,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和广泛推广,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组织、指导一个公证处,使该单位的公证业务工作连续2年在全市公证处中成绩突出,并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任现职期间,曾在部级或市级各类公证业务评比考核中成绩优秀,或被评为先进个人。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3篇以上论文被选送到部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5篇以上论文被选送到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

在国家级刊物发表4篇或在市级刊物发表6篇法律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正式独立出版1部法律专著(不少于50000字)。

八、不得申报的情形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自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国家级刊物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由国家各部委主办的或冠以“中华”、“中国”名称的专业学术刊物。

(二)市级刊物是指由市级有关部门主办的专业学术刊物。

(三)区县级刊物是指由区县有关部门主办的学术刊物。

(四)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五)破格条件中的论文篇数包含正常申报条件中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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