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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

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农业技术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专业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取得较好业绩。

三、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能够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取得较显著业绩。

四、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2年。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要求。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能灵活运用;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分析检测、监测方法等;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中较复杂问题或较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助理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区局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

2.参与编写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技术培训教材等,或参与制(修)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律法规等。

3.参与引进、示范、推广或选育、研制改造、开发具有创新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或参与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和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或参与本行业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或参与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重大和关键问题。

4.参与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病虫害防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

5.参与本地区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及效益评价、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家庭农场培育、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与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农民教育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工作。

6.参与带动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等工作。

(三)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区局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

2.获专利1项,或参与制定并获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1项。

3.参与选育、研制、改造、开发、示范推广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审定、验收的创新性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1项(个),或参与本地区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推广规模达50%以上。

4.完成年度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病虫害防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任务,任职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形成报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5.参与完成本地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病虫草鼠害防治、灾害处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显著减少经济损失(区级以上单位人员须取得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100万元以上,乡镇级单位人员须取得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50万元以上)。

6.参与完成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项目1项,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取得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的村镇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示范案例1项,或农民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累计1000人次以上且累计授课300课时以上。

7.参与编写出版学术、技术著作1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第1作者1篇),或在省部级学术组织、专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学术、技术报告2篇(其中第1作者1篇),或参与编写并被主管部门采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1项,或参与编写技术培训教材(5000字以上),或发表科普文章、撰写田间试验研究报告2篇(第1作者,适用乡镇级以下单位人员)。

8.在参与带领群众致富、发展乡村产业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获所在乡镇级以上单位认定(适用乡镇级以下单位人员)。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助理级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前3名),或获区局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第1完成人,适用区级以下单位人员)。

2.对在农村一线直接从事生产、农业农村管理服务,能够解决生产难题或身怀绝技的“农把式”、“土专家”、“田秀才”、“种田高手”、“饲料大王”、“能工巧匠”等高素质农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非遗传人、致富带头人、返乡就业人员,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具备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2项。

3.在行业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解决本市本行业重大技术难题1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4.符合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4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要求。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分析检测、监测方法等;掌握本领域本专业发展方向,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够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解决农业农村生产、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主要参与)区局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主要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

2.主持(主要参与)编写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技术培训教材等,或主持(主要参与)制(修)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律法规等。

3.主持(主要参与)引进、示范、推广或选育、研制改造、开发具有创新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或主持(主要参与)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和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或主持(主要参与)本行业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或主持(主要参与)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重大和关键问题。

4.主持(主要参与)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病虫害防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

5.主持(主要参与)本地区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效益评价、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家庭农场培育、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与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农业骨干人才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工作。

6.具有带动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的工作能力。

7.具有1年以上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获区局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额定人员,适用区级以下单位人员)。

2.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区局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区局级科技项目2项(适用区级以下单位人员)。

3.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3名),或获农业类软件著作权3项(前3名),或主要参与制定并获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并获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

4.主持(主要参与)选育、研制、改造、开发、示范推广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审定、验收的创新性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1项(个),或主持(主要参与)推广重大技术、重要品种和关键产品的规模达50%以上。

5.主持(主要参与)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病虫害防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任职期间无责任事故,形成报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6.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本地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病虫草鼠害防治、灾害处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显著减少经济损失(区级以上单位人员须取得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500万元以上,乡镇级单位人员须取得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100万元以上)。

7.主持(主要参与)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2项,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取得5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的村镇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示范案例2项,或农民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农业骨干人才培训和创业指导累计2000人次以上且累计授课500课时以上。

8.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累计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第1作者3篇),或在全国性学术组织、专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学术、技术报告3篇(第1作者),或在省部级学术组织、专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学术、技术报告5篇(第1作者),或主持编写并被主管部门采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3项,或主持编写技术培训教材(2万字以上)。

9.在参与带领群众致富、发展乡村产业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所在区级以上单位或部门认定(适用区级以下单位人员)。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中级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第1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第1完成人)。

2.对在农村一线直接从事生产、农业农村管理服务,能够解决生产难题或身怀绝技的“农把式”、“土专家”、“田秀才”、“种田高手”、“饲料大王”、“能工巧匠”等高素质农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非遗传人、致富带头人、返乡就业人员,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具备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2项。

3.在本地区、本行业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重特大技术难题1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4.符合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4项(须同时具备第1项和第2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要求。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领域本专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能力;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分析检测、监测方法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引领和推动本专业发展;创新性地开展工作,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副高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科技项目,或主持本市本行业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

2.主持编写本专业领域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技术培训教材等,或主持(主要参与)制(修)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

3.主持引进、示范、推广或选育、研制改造、开发具有创新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或主持重大和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或主持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重大和关键问题。

4.主持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重大病虫害防控、重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

5.主持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效益评价、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家庭农场培育、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与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农业骨干人才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工作。

6.在带动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中具有“带头人”、“领头雁”作用。

7.具有1年以上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额定人员,其中第1完成人1项)。

2.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

3.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3名),或获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1完成人),或获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第1完成人),或制定并获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前2名),或制定并获颁布的地方标准等4项(第1完成人)。

4.主持选育、研制、改造、开发、示范推广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审定、验收的创新性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2项(个),或主持研制的农业高新技术产品获全国、省部级名优产品证书1项(年取得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主持推广重大技术、重要品种和关键产品的规模达60%以上。

5.主持完成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病虫害防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任职期间无责任事故,形成报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6.主持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病虫草鼠害防治、灾害处置2项,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减少重大损失(须取得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1000万元以上)。

7.主持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3项,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取得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的村镇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示范案例5项,或农民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农业骨干人才培训和创业指导累计4000人次以上且累计授课600课时以上。

8.主编出版学术、技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第1作者5篇),或在全国性学术组织、专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学术、技术报告8篇(第1作者),或主持编写并被主管部门采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5项,或主持编写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9.在参与带领群众致富、发展乡村产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5名),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第1完成人)。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对在农村一线直接从事生产、农业农村管理服务,能够解决生产难题或身怀绝技的 “农把式”、“土专家”、“田秀才”、“种田高手”、“饲料大王”、“能工巧匠”等高素质农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非遗传人、致富带头人、返乡就业人员,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具备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2项。

4.在行业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解决本市本行业重特大技术难题1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5.符合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4项(须同时具备第1项和第2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七、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要求。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政策理论水平,科学实践能力强;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在本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地区、本专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能力;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分析检测、监测方法等;全面掌握本地区农业农村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够主持解决本地区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副高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区局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本地区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

2.主持编写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技术培训教材等,或主持(主要参与)制(修)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律法规等。

3.主持本地区引进、示范、推广或选育、研制改造、开发具有创新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或主持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和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或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重大和关键问题。

4.主持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重大病虫害防控、重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

5.主持本地区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效益评价、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家庭农场培育、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与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农业骨干人才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工作。

6.在带动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中具有“带头人”、“领头雁”作用。

7.具有1年以上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第1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额定人员)和获区局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第1完成人)。

2.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区局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本地区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

3.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获实用新型专利3项(前3名),或获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前3名),或制定并获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前5名),或制定并获颁布的地方标准等3项(前5名)。

4.主持选育、研制、改造、开发、示范推广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审定、验收的创新性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2项(个),或主持研制的农业高新技术产品获全国、省部级名优产品证书1项(年取得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主持本地区推广重大技术、重要品种和关键产品的规模达60%以上。

5.主持完成相关检验检测、试验鉴定、病虫害防控、灾害处置、资源调查与保护、监测监理等工作,任职期间无责任事故,形成报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6.主持本地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病虫草鼠害防治、灾害处置项目2项,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区级单位人员须取得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500万元以上,乡镇级单位人员须取得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200万元以上)。

7.主持完成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3项,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取得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乡风文明与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建设管理的村镇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示范案例5项,或农民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累计4000人次以上且累计授课600课时以上。

8.主编出版学术、技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第1作者4篇),或在全国性学术组织、专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学术、技术报告5篇(第1作者),或主持编写制定并被主管部门采纳的本地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政策建议与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技术规程4项,或主持编写技术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

9.在参与带领群众致富、发展乡村产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前3名)。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对在农村一线直接从事生产、农业农村管理服务,能够解决生产难题或身怀绝技的 “农把式”、“土专家”、“田秀才”、“种田高手”、“饲料大王”、“能工巧匠”等高素质农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非遗传人、致富带头人、返乡就业人员,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具备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2项。

4.在本地区、本行业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重特大技术难题1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5.符合业绩成果要求条件中的4项(须同时具备第1项和第2项),得到本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八、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农业技术专业领域从事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生产、培训服务、检验检测、监测鉴定、资源调查与保护、灾害防控与处置、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农业技术系列职称。

(二)本标准中涉及的专业能力、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且为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应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本标准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农业技术职称专业包括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乡土技艺等专业。农业技术职称系列新增专业同样适用于本标准。

2.基层服务工作经历指在乡镇级以下单位任职、挂职、代职经历,援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驻村帮扶等工作经历。

3.国家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技奖指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

4.国家级科技项目是指科技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省部级科技项目是指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例如,天津市科技局下达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天津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区局级科技项目是指我市各区科技局、市属局级单位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等。

5.本标准中涉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

(四)基层服务工作经历须由派出单位提供证明。经济效益、推广规模须提供成果应用单位证明。培训教材须为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农民教育培训授课人次、学时须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被采纳的规划、报告等须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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