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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

天津市工程技术水产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1.适用范围

  1.1水产专业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渔业资源、海水养殖、淡水渔业、水产品储藏与加工、制冷与冷藏、渔政等。

  1.2本标准作为从事水产生产与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管理以及渔政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依据。

 

  2.基本条件

  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水产事业的发展服务。

  2.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应达到“称职”以上。

 

  3.学历和资历

  3.1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3.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2.1获得博士学位,确定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3.2.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3.2.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1评审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是否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不断补充、更新知识的程度。根据从事的专业特点,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4.1.1各分支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a.海洋渔业专业:工程力学、工程流体力学、电路与电子技术、无线电导航、船艺、地文航海、天文航海、海洋学、渔场学、海洋法与渔业法规、渔具材料工艺学、渔具渔法学等。

  b.渔业资源专业:渔业生物统计学、水文学、水生生物学、渔业经济管理、海洋法与渔业法规、渔业资源生物学、鱼类学、渔业资源评估、渔政管理等。

  c.海水养殖专业:海洋学、海水化学、海洋生物学、鱼类学、贝类学、藻类学、遗传学、饵料生物培养学、海产动物增养殖学、海藻栽培学、海产动物疾病防治学等。

  d. 淡水渔业专业:淡水水化学、生物化学、水生生物学、鱼类学、鱼类生理学、遗传育种学、池塘养鱼学、鱼病学、淡水捕捞、内陆水域鱼类增养殖学等。

  e.水产品储藏与加工专业:生物化学、物理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工程原理、食品分析检验、水产品加工工艺学、水产品综合利用工艺学、罐头食品工艺学、食品冷冻工艺学。

  f.制冷与冷藏专业:机械原理与零件、工程流体力学、电路与电子技术、工程热力学、传热学、制冷原理与设备、制冷装置及其自动化、食品冷冻工艺学、冷库建筑。

  g.渔政专业:法学概论、民法与刑法、办案程序与司法文书、海洋法与渔业法规、渔业资源生物学、水文学、鱼类学、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与保护、渔业资源评估与管理、渔政管理。

  4.1.2相关知识

  a.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及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

  b.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c.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基本知识。

  d.熟悉计算机应用知识,能结合工作上机操作。

  4.2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是否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理论与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不断补充、更新知识的程度,且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4.2.1各分支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除掌握4.1.1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按从事的专业分别熟悉以下科目:

  a.海水养殖、淡水渔业专业:水产资源、生态、育种、疾病防治、营养及饲料、生物工程、水环境污染与保护、养殖机械、养殖工程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技信息等。

  b.海洋渔业、渔业资源和渔政专业:水产资源、生态、品种、渔业资源经济学、渔具渔法、国际渔业、渔船驾驶、轮机、航海、无线电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技信息等。

  c.水产品储藏与加工、制冷与冷藏专业:食品发酵工艺、食品微生物、食品营养与卫生、热工测试技术、船舶制冷装置、自动化技术、加工机械、食品包装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技信息等。

  4.2.2相关知识

  a.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

  b.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c.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基本知识。

  d.掌握计算机原理,能够运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相关的数据、信息等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

 

  5.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5.1评审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1.1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a.能主持或组织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b.能起草开题报告,提出研究实验方案,能独立撰写技术文件、工作总结,并能负责校正或审核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图纸等。

  c.能够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d.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5.1.2在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曾参加市、区、县、局或区域性的水产某一分支领域的区划、战略、决策等综合性研究工作,并在其中承担某一重要专项研究任务,或主研过单项水产工程技术及软科学研究工作。

  b.作为技术骨干曾参加部、市级水产方面的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技术管理等项目二项以上;或组织较大的技术设备引进、制订技术改造方案一项以上,并负责组织实施。

  c.曾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或重点推广项目一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先进水平或填补市内空白的推广项目。

  d.参加撰写部、市级或行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或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

  e.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对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等的可行性论证,提出正确决策意见,并参加组织引进实施及推广工作;或参加三种型号250马力以上新型渔船的检验及试验工作。

  f.参加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发;或参加1000吨以上的冷库设计建造;或参加水产养殖与苗种繁育等方面某一技术难题的攻克,并得到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g.参加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负责组织试验、示范和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工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2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2.1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a.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能协调好本专业及与相关专业间的技术管理问题,或能从技术上分析、处理好有关事故和渔业纠纷。

  b.全面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或关键性技术问题。

  c.熟练掌握本行业、本地区的水产自然资源、品种优势、生产条件、市场情况和有关信息等。

  d.能对工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具有审核其承担的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项目的能力。

  5.2.2在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主持或主研市、区、县、局或区域性水产专业某一分支领域的区划、规划、战略、决策等综合性研究;或主持单项水产工程技术及软科学研究。

  b.独立承担或组织制定本专业的区域性调查研究、发展规划和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或进行技术指导。

  c.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引进国内外较大的技术项目、重要技术设备、新品种和新工艺等工作,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决策意见,制订先进的测试方案,组织引进,指导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d.主持并参加部、市级水产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等项目;或主持过三种型号400马力以上新型渔船的检验及试验工作。

  e.主持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国家、部、市级科研项目。

  f.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撰写、审核部、市级或行业技术性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等技术文件。

  g.曾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发与推广;或参加3000吨以上冷库的设计建造;或承担水产养殖与苗种繁育等方面某一重大技术难题的攻克,并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h.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了生产中存在的复杂技术难题,主持过区、县、局以上本行业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6.业绩成果

  6.1评审工程师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下列业绩成果:

  6.1.1在科学研究、生产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和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某一分支领域部、市级综合性研究与宏观分析重大项目一项或主研单项水产工程技术及软科学项目二项,撰写出研究报告,经同行专家验收鉴定,达到了科研合同要求,或被有关单位采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b.在水产科研与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额定人员)或区、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二项(额定人员)(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下同)。

  c.作为前三名技术骨干参加开发出一项以上新技术、新成果或新产品,或攻克一项本专业领域中的技术难题,或参加四项以上新技术、新成果或新产品的检验及试验,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d.作为主要成员在完成组织和指导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拓宽市场、质量检验、技术服务等工作中,连续三年业绩突出,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1.2撰写下列著作或论文之一:

  a.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过二篇以上技术报告。技术报告要求有学术见解和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b.作为主要撰写人在市级学术会议或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发表过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c.出版过与本专业有关的著作或译著,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一万字以上。

  d.参加技术手册(公开出版)的编写工作,在编写工作中为编委会的主要成员,并直接撰写了其中的某二个章节。

  e.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本专业部、市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被主管部门批准采用。

  6.2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下列业绩成果:

  6.2.1在科学研究、生产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和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主持或主研完成水产某一分支领域部、市级综合性研究与宏观分析重大项目一项,或单项水产工程技术及软科学研究项目三项,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验收鉴定,公认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被有关单位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b.在水产科技与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额定人员)一项;或部、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额定人员)二项以上;或区、县、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c.主持开发了二项以上科技新成果或新产品,其中一项被列为部、市级推广项目;或攻克了本专业领域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二项以上,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八项以上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检验及试验,取得较大成绩。

  d.在完成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拓宽市场、质量检验、技术服务等工作中,措施得力,连续四年成绩显著,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2.2撰写下列著作和论文之一:

  a.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过二篇以上重要的技术报告。技术报告要求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并经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级学术会议或国家批准出版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c.出版过与本专业有关的著作或译著,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五万字以上。

  d.主持完成部、市级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并被主管部门批准采用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主持技术手册(公开出版)的编写工作,并直接撰写五万字以上。

 

  7.外语水平

  7.1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取得全市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7.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取得全市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8.破格晋升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能力较强、贡献较大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

  8.1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8.1.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资历不够条件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额定人员)一项或三等奖(额定人员)二项以上,或区、县、局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b.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开发、拓宽市场等各项水产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了可以考核的显著效益(附有关证明材料),并得到局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8.1.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者,除符合8.1.1条款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通过二门以上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2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8.2.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资历不够条件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经部、市级以上部门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b.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项或部、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c.主持或独立承担的科研课题经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被认为在理论上有创新或有重大实用价值;或在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开发、拓宽市场等各项水产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效益,并得到市、部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8.2.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者,除符合8.2.1条款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通过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其他

  9.1本标准中所列学历均指水产专业及相近专业学历。

  9.2后取学历人员可参照本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技术资格。

  9.3本标准中所列业绩成果均应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9.4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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