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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

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津农委〔2019〕13号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科研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结合我市农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评审坚持以德为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农学、园艺、畜牧兽医、农业经济、农业信息等相关领域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服务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五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五年以上。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四年以上。

  第六条  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提高科研水平的能力。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能创造性开展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3.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培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的能力。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了解本学科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3.对研究实验结果能独立进行分析处理,能够进行专业研究和编写实验报告。

  第七条  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报,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以上。

  (1)工作能力

  ①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②参与完成国家级攻关或研发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子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业绩成果

  ①获国家级科技奖励 1 项(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5名)。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前2名)。

  ③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第1完成人)和省部

  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 项(第1完成人)。

  ④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第1完成人)和省部

  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 项(前2名)。

  ⑤主持选育并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个;

  ⑥主持选育并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4个。

  ⑦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4项(第一发明人),并且有1

  项完成技术转让。

  ⑧作为第1完成人研发的新兽药或诊断制剂、新农药、新肥料等获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转化为批量生产,且效益显著。

  (3)论文著作

  ①作为主编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被SCI、EI、ISTP等收录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

  ③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

  2.软科学研究人员,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

  (1)工作能力

  ①主持完成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或省部级软科学研究类重点项目1项。

  ②主持完成省部级软科学研究类项目2项。

  (2)业绩成果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

  ②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以上1项(第1完成人)。

  ③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以上3项(额定人员)。

  ④作为第1执笔人有2篇对策研究报告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并形成决策文件。

  (3)论文论著

  ①作为第1主编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0篇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

  (1)工作能力

  ①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②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前 2名)。

  ③参加完成国家级攻关或研发项目子课题1项(前3名)。

  (2)业绩成果

  ①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 项(额定人员)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 项(前5名)。

  ③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 项(额定人员)。

  ④参与选育并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个(前3名)。

  ⑤主持选育并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1个,或

  参加选育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3个(前3名)。

  ⑥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1项(前3名)或主持制定行

  业技术标准2项或主持制定省部级地方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⑦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第1发明人)。

  ⑧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研发形成的新兽药、新农

  药、新肥料、新饲料等获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转化为批量生产,且效益显著。

  ⑨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前3名),其成果在成果转化和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论文著作

  ①作为主编撰写并出版3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1作者公开发表被SCI、EI、ISTP等收录学术论文2 篇。

  ③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

  2.软科学研究人员,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

  (1)工作能力

  ①参加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2项。

  ②主持省部级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1项。

  ③主持局级软科学研究项目2项。

  (2)业绩成果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调研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额定人员)。

  ②获局级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主持局级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2项(第1完成人)。

  ③主持编写(制定)本市、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2项,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论文著作

  ①作为第1主编撰写并出版3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5篇。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

  1.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局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

  (2)参与制定本市、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

  (4)参与本市、本行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选育、推广、开发。

  2.业绩成果,应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额定人员)1项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获局级科技奖励1项(额定人员)。

  (2)参加完成科技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获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1项。

  (3)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4)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1项,并颁布实施。

  (5)参与编写(制定)本市、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并出版专业著作1部。

  (2)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期间,已完成本单位、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九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一)学历符合条件而资历不符合条件。

  1.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的额定人员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第1完成人。

  ③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项目及课题。

  (2)农业软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调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1完成人。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第1完成人。

  2.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的额定人员。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前2名。

  ③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的第1完成人。

  (2)农业软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调研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第1完成人。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第1完成人。

  (二)资历符合条件而学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第九条(一)中的条件外,还应通过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

  第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条件均应为本专业,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

  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中国科学院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中的期刊;

  4.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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